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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周四(2月13日)晚间发布《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规范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银行间债市行为,有利于保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
以下为通知部分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市场管理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梳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银行,南京银行,宁波银行:
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行为,保护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银行间债券市场债权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等规定,现就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作为资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接受客户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和授权,为按照与委托人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开展资产管理和投资业务,并由托管人进行独立托管的理财产品。
二、申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理财产品债券账户的管理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熟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法律制度和管理政策,具有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结算代理等相关投资经验;
二. 具有专门的理财投资管理部门,且与自营投资管理业务在资产,人民,系统,制度等方面完全分离;
三. 与理财投资管理业务相对应的交易前台、风险控制、清算结算后台的岗位设置完全分离,每一岗位至少配备2名熟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专职人员;
四. 按照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开展理财投资管理业务,实现每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的对应,每只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
五. 负责理财投资管理的机构分管负责人、部分负责人、业务人员等相关人员已参加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组织或中介结构组织的相关培训并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六. 理财业务制度健全,具有完备的理财业务管理办法、业务操作规程、风险管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会计核算办法等;
七. 具备开展理财业务所需的信息技术设施、技术支持人员、信息系统管理制度等;
八. 最近三年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且相关人员包括离职人员在本机构工作期间不存在债券业务涉案情形;
九.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来源: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