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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X168讯 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周三(5月27日)表示,放宽城投类企业债发行条件,包括资产负债率要求等,并提出鼓励优质企业发债用于重点领域、重点项目融资,同时还将支持县域企业发行企业债券融资。
文件提到,对于债项信用等级为AAA级、或由资信状况良好的担保公司(主体评级在AA+及以上)提供第三方担保、或使用有效资产进行抵质押担保使债项级别达到AA+及以上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七大类重大投资工程包、六大领域消费工程项目融资,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发改委此次发文核心在于放松城投企业债审批,并强调支持企业以自身信用为基础发行企业债券融资,意味着未来城投债供给量将有较大提升。
中金公司信用债策略研究团队认为:“本次发行门槛是2010年以来一次比较明显的放松,与过去两个季度发改委对于城投债的谨慎审批态度形成鲜明对比。再配合企业债初审权下放,未来供给量相比一季度可能会明显增加,特别是之前不具有发债资格的低资质供给会更多。”
他们并认为,考虑到项目准备时间,供给释放可能要三季度才能显现,短期压力不大,但城投债的整体供需关系状况不如去年,并不支持城投债与高等级信用债之间的利差继续压缩。
刊登在国家发改委网站通知指出,将城投类企业和一般生产经营类企业需提供担保措施的资产负债率要求分别放宽至65%和75%;主体评级AA+的,相应资产负债率要求放宽至70%和80%;主体评级AAA的,相应资产负债率要求进一步放宽至75%和85%。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文件明确强调,不与地方政府债务挂钩,因此新发的城投债明确了以企业自身信用为基础。
对此,中金公司认为,企业债到期时如企业丧失偿付能力,是不能向地方财政追溯偿债责任的,这一点与往年地方政府债务界限模糊状态下的隐性担保是不同的,投资者在其风险定价上也会有所要求。
县域企业发行用于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建设的优质企业债和专项债券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
通知还要求,合理确定和把握区域经济和债券风险迹象预警线,符合国发[2014]43号文件精神,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企业发行债券,不与地方政府债务率和地方财政公共预算收入挂钩。并将本区域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等余额一般不超过上年度GDP 8%的预警线提高到12%。
发改委也鼓励一般生产经营类企业和实体化运营的城投企业通过发行一般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可续期债券等,用于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特许经营等PPP项目建设。
以下是发改委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发挥企业债券在促投资、稳增长中的积极作用,支持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融资,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文件精神,在加强市场监管、强化偿债保障、严格防范风险的基础上,更加有效地发挥企业债券的直接融资功能,科学设置发债条件,简化发债审核审批程序,扩大企业债券融资规模,大力支持市场化运营、资产真实有效的企业以自身信用为基础发行企业债券融资,支持企业加快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支持企业以各种形式参与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现通知如下:
一、鼓励优质企业发债用于重点领域、重点项目融资
(一)对于债项信用等级为AAA级、或由资信状况良好的担保公司(主体评级在AA+及以上)提供第三方担保、或使用有效资产进行抵质押担保使债项级别达到AA+及以上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七大类重大投资工程包、六大领域消费工程项目融资,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
(二)发行战略性新兴产业、养老产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城市停车场建设、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电网改造等重点领域专项债券,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
二、支持县域企业发行企业债券融资
(三)县域企业发行用于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建设的优质企业债和专项债券(见(一)、(二)),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
三、科学设置企业债券发行条件
(四)将城投类企业和一般生产经营类企业需提供担保措施的资产负债率要求分别放宽至65%和75%;主体评级AA+的,相应资产负债率要求放宽至70%和80%;主体评级AAA的,相应资产负债率要求进一步放宽至75%和85%。
(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可按照“净利润”和“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孰高者测算净利润指标。
(六)将债券募集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放宽至不超过70%。
四、合理确定和把握区域经济和债券风险迹象预警线
(七)符合国发[2014]43号文件精神,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企业发行债券,不与地方政府债务率和地方财政公共预算收入挂钩。
(八)将本区域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等余额一般不超过上年度GDP8%的预警线提高到12%。
五、简化企业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程序
(九)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不影响债券信用级别的情况下,发债企业如需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其他符合国家鼓励方向的项目建设,应发布公告说明相关情况。自发布变更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如单独或合计持有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10%及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以公告日为债权登记日)向债权代理人提出书面异议,则需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对变更事项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中央企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地方企业报省级(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后实施变更。如没有符合上述条件的债券持有人提出书面异议,则发债企业直接向相应部门备案后实施变更。
六、鼓励企业发债用于特许经营等PPP项目建设
(十)鼓励一般生产经营类企业和实体化运营的城投企业通过发行一般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可续期债券等,用于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特许经营等PPP项目建设。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5年5月25日
校对:Ti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