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则两利,败则两害: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

文 / yoxi 2015-05-14 13:09:29 来源: 中国日报网

相较于发达国家,中国的现代金融业,尤其是创新型金融产业起步较晚。但是伴随着经济发展以及近年来国家政策的不断推动,同时借助国外既有的成熟经验,我国的创新型金融产业得以快速的成熟和壮大,尤其是以小额贷款、p2p、现货交易为代表的创新型金融市场近年来呈现出爆发式的增长。一时间各种创新型金融产品在市场中遍地开花,大大丰富了此前以银行为主的单一金融体系提供的投资品类,创新型金融市场呈现出一片欣欣向荣的景象,各类金融产品琳琅满目,令投资者目不暇接。 与所有高速发展的产业相同,创新型金融产业在其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会伴随着诸多问题,如市场经验不足、监管缺位、配套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行业自律体系未能及时建立以及投资者教育欠缺,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等等,这些发展中的问题带来了市场对于创新型金融市场的一些负面看法,并随之出现了一些投资者“维权”、“闹访”的现象。导致一时间社会舆论将矛头都指向了金融创新和创新型金融企业。从而使金融创新被视为“不当得利”、激化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等问题的源头。一些地方政府也迫于舆论的压力从积极支持引导金融创新变为犹豫不决,这种市场的变化使金融改革和创新进入了一种短暂的无方向感状态中,以金融创新为代表金融改革该何去何从,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承诺能否落实?

发展的动力来自创新,只有不断的创新才能普及新金融工具、新金融技术、新金融机构和新金融市场的土壤。保护和完善金融创新,既是现阶段全面推进金融改革、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内在要求,也是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经济转型的有力杠杆。对待金融创新在探索前行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认识到这些问题是发展的必然产物,现阶段也是完善的创新型金融体系要经历的必然阶段。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的经验告诉我们,在发展中,对新生事物带来的问题要进行合理适度的监管和引导,让这些创新发展中产生的问题随着行业的发展完善而自然消失。

监管首先应该完善现有市场规则,相关部门与其盲目的“管”,不如花大力气来“建”,应建立健全行业法律法规,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的解释和细则说明,提升其可操作性,让行业有法可依、有法可循。行政机关和金融监管部门不能以行政手段替代市场规则、以个人好恶取代市场需求,更不能形成为了省事、懒得麻烦而扼杀创新,政府部门应积极服务于创新型市场和企业,制定随着行业和市场的创新发展能够不断完善和补充的法律法规,引导行业建立健全防范金融风险的市场规则,包括风险预警机制、风险提示机制、风险应急处置机制、风险化解与补救机制、风险防范联动机制等。

其次,创新型企业为改革做向导,打头阵,为了让创新型企业免去“过河拆桥”的“后顾之忧”,监管部门应引导创新型金融企业运用法律手段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并按照监管要求做好风险揭示。特别是针对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性金融产品,可以借鉴国际上反欺诈制度及其它先进的法律先例,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自身企业的利益不受侵害。除此之外,创新型金融企业还应该自发的成立行业组织,对行业市场进行监督、自查、自律,避免企业违规经营和恶性竞争,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依法坚决打击试图借行业竞争,以“维权”和“媒体曝光”对新生行业进行敲诈的不法分子和组织,促进整个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第三,金融监管部门要能够从国家的发展、经济结构的转型、市场的需求、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等全方位的角度看待金融创新,做到为改革保驾护航、鞭策创新型企业不断自我完善,提升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监管部门有责任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将创新行为与违法行为进行有效区别,力行李克强总理所承诺的“法无禁止即可为”,严厉查处创新中的违法行为,警惕围绕创新中法律法规和各类规章的不完备而大做文章的别有用心的企业和个人并予以坚决打击。

从发达国家以往的经验来看,行业组织协同监管部门共同制定和维护创新型金融行业的市场规则,强化行业自律是保证市场良性发展、减少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必由之路。但是,如何处理好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关系,不使行业陷入“一管就死”的怪圈,在加强监管的同时,也要保证市场足够的活力,不能“因噎废食”,更不能为了不惹“麻烦”或是少惹“麻烦”而放弃改革和创新。为了适应金融创新和与之相关的整体产业升级以及与国际金融市场的对接,相关监管机构亟待提升自身业务水平和监管能力。

首先,针对我国金融产业发展的现状,应建立导向型金融监管体系,金融监管应该简政放权,给予金融企业更广泛的自主权,使市场机制真正取得支配。金融监管要针对金融创新的风险特征,不断改进目前以行政管理替代业务监管的手段,以大局出发,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建立综合性的风险自控机制,扩充金融安全的监管措施,强化对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预防性措施,加强信息披露的监管措施,为金融业的市场机制高效运行提供保障,从而达到对金融运行的新控制。

其次,我们的政府部门应当把握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平衡,正确处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在金融业不断改革创新的同时,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在观念上也要不断创新,其政策制定和执行也要符合新的行业发展趋势,依照行业的新的特点不断进行法规和政策的调整。切忌用固有僵化的思维看待金融改革和创新,要做到因时制宜、与时俱进,在监管中创新,在创新中监管,鼓励与规范并举,培育与防险并重。只有这样,才能推动行业进一步的改革发展,不断建立和完善新的金融秩序,保证监管的效率和作用。

由于我国政治体制和社会形态的特点,要求金融监管部门尤其要有政治敏感度,要警惕在改革的过程中出现的一部分借法律法规阶段性的不健全和金融创新过程中的阶段性问题,鼓噪生事,大做文章,以游行、集会、上访、维权等为名义,甚至被国外NGO组织鼓励和控制,搞街头政治的那一套,串联签名,伪造“民意”,“唯恐天下不乱”……改革,尤其是金融改革已进入深水区,监管部门应以足够的政治敏感度警惕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借改革催生的新生事物大做文章,逼迫改革倒退,开时代的倒车。作为监管部门,为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保驾护航,确保金融改革和创新型金融行业的不断完善和健康发展才是硬道理。

我国金融市场发展仍处在“创新加转轨”的阶段,金融监管部门不仅肩负着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同时还面临着推动金融创新、促进金融体系良性可持续发展的任务。创新势必会带来风险,但这并不说明金融创新和金融风险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过度控制“风险”而抑制市场的真正需求,进而引起逐渐膨胀的市场需求和金融体系落后、金融产品匮乏的矛盾才是中国金融业最大的风险。因此,政府和行业应共同完善法律法规,充分发挥金融监管的引导职能,让金融创新带动金融行业的整体转型和发展,形成“监管-创新-再监管-再创新”的良性循环——做到科学的“循规蹈矩”,从而推动我国的金融改革继续深化,使我国的金融产业更健康、更具活力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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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阅读:金融监管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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