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政部为股市再派利好:个人持股期限超一年股息红利免征个税

文 / 夏洛特 2015-09-08 01:23:57 来源: FX168财经网

FX168讯 中国财政部周一(9月7日)为股市再派利好。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等三部委7日联合发布通知,自9月8日起个人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稳定股市,近期政府频频出招。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上明确表示“股市调整已大致到位”、金融市场有望更为稳定。证监会9月6日晚间表示,在股市发生剧烈异常波动、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时,政府“绝不会坐视不管”,将及时果断采取多种措施稳定股市。

以下为财政部网站上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原文: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5年9月8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5年9月8日之后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本通知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

  2015年9月7日

财政部《通知》链接: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509/t20150907_1452683.html

校对:crossro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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