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峰医药收监管函:信息披露不及时、未采取有效措施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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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峰医药收监管函:信息披露不及时、未采取有效措施追偿

文 / 夏洛特 来源:第三方供稿

2月2日,因信息披露不及时、未采取有效措施追偿,景峰医药收到深交所监管函。2017年,景峰医药投资云南联顿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联顿)的《增资协议》约定,安泉、陈静、肖琨、吴洁芳、阿灼辉承诺云南联顿2018年至2020年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928万元、2120万元和2332万元,三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6380万元。若未达到业绩承诺,业绩承诺方应于云南联顿2020年年度审计报告正式出具后30日内向景峰医药进行补偿,业绩承诺方对业绩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补偿责任。实际上,云南联顿2018年至2020年的净利润分别为575.23万元、1156.43万元、887.83万元,合计2619.50万元,未实现承诺业绩,累计未完成金额3760.50万元。深交所认为,景峰医药存在云南联顿业绩承诺进展信息披露不及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追讨业绩补偿款的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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