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江艾实业有限公司被罚款及责令停产停业3万元
繁简切换

FX168财经网>合作>正文

昌都江艾实业有限公司被罚款及责令停产停业3万元

文 / 第三方供稿 来源:第三方供稿

金融界2023年8月26日消息,昌都江艾实业有限公司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被昌都市消防救援支队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据公告内容,2023年12月20日,昌都市消防救援支队监督检查人员对位于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达因卡片昌达花园商业楼301铺的昌都江艾实业有限公司(扬州洗浴)进行检查时,发现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昌都江艾实业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与《西藏自治区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了违反消防法规定的违规行为。对此,昌都市消防救援支队给予昌都江艾实业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藏昌消行罚决字﹝2023﹞第0040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昌都江艾实业有限公司
处罚类别: 罚款;其他-责令停产停业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8-26
处罚内容: 给予昌都江艾实业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 3.0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
违法事实: 2023年12月20日,我支队监督检查人员对位于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达因卡片昌达花园商业楼301铺的昌都江艾实业有限公司(扬州洗浴)进行检查时,发现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与《西藏自治区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机关: 昌都市消防救援支队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421000099290273
数据来源单位: 昌都市消防救援支队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421000099290273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4-06-03
分享
掌握最新全球资讯,下载FX168财经APP

相关文章

48小时/周排行

最热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