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宏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被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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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宏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被罚款1万元

文 / 第三方供稿 来源:第三方供稿

金融界消息,近日,东莞市宏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因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被东莞市企石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进行处罚,具体处罚结果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1200),并处人民币1万元(10000)罚款。

根据公告内容,东莞市宏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在印刷车间被发现印有“Hey”字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半成品,现场负责人未能提供印有“Hey”字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资料。公司法定代表人毕青平在接受询问调查中承认了未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事实。

东莞市宏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违规行为。因此,东莞市企石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东莞市宏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做出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以及处以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东莞市宏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345419050B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毕青平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东(企)文综罚字〔2024〕第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违法事实 经立案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2024年5月16日10时15分至2024年5月16日10时55分依法对位于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光宝路2号2号楼东莞市宏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在印刷车间发现印有“Hey”字样(版号为220901A009)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半成品,现场负责人未能提供印有“Hey”字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资料。2024年5月31日,法定代表人毕青平在接受询问调查中承认了东莞市宏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事实。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东(企)文综检(勘)字〔2024〕第22-01号)1份,《证据复制(提取)单》6份,检查记录了东莞市宏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现场经营情况以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调查取证的情况,证实东莞市宏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2.《营业执照》、《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东莞市宏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是经工商注册登记及东莞市新闻出版局许可的经营单位,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毕青平,经营范围:产销:包装制品;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其他印刷品印刷;3.《协助调查通知书》(东(企)文综协通字〔2024〕第4号)1份、身份证复印件(毕青平)1份。证明东莞市宏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毕青平处理该案相关事宜的合法性;4.法定代表人毕青平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其如实陈述了东莞市宏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事实;5.《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东(企)文综保字〔2024〕第1号)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东(企)文综保物字〔2024〕第1号)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东(企)文综保告字〔2024〕第1号)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物品清单》(东(企)文综保处物字〔2024〕第1号)1份、印有“Hey”字样(版号为220901A009)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半成品1份、印有“Hey”字样(版号为220901A009)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购销合同复印件1份、印有“Hey”字样(版号为220901A009)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生产单复印件1份,证明东莞市宏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违法经营金额及执法人员依法对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的合法性。
处罚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处罚类别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内容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贰佰元(?:1200),并处人民币壹万元(?:10000)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1.0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120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6-17
处罚机关 东莞市企石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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