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养生堂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健康店被警告并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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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养生堂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健康店被警告并责令改正

文 / 第三方供稿 来源:第三方供稿

金融界消息,近日,伊春市养生堂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健康店因存在处方药(宫炎平胶囊)与非处方药未分区陈列的违法行为,被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伊美分局发出警告并责令改正。

据公告内容,该公司于2009年7月21日注册,是伊春市养生堂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连锁分公司。2024年5月8日,执法人员在检查其阴凉柜时发现,柜内非处方药区域陈列三盒处方药宫炎平胶囊,与非处方药未分区陈列,违反了相关规定。经查,该公司于2024年5月1日调整阴凉柜内药品摆放,将处方药宫炎平胶囊陈列于非处方药区域,且未从此行为中获取违法所得。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伊美分局对此事进行了查证,并确认了这些事实。

伊春市养生堂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健康店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伊美分局决定对其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其进行警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伊春市养生堂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健康店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30700692621309P
法定代表人 嵇颖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伊市监处罚〔2024〕140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
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于2009年7月21日注册,是伊春市养生堂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连锁分公司。2024年5月8日,执法人员检查该店阴凉柜,在柜内非处方药区域陈列三盒处方药宫炎平胶囊,生产企业为广东佳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188019,产品批号:230802,生产日期:2023.08.16,有效期至2025.07,其上方陈列红药片、下方陈列逍遥丸,左侧陈列八珍益母丸、右侧陈列田七痛经胶囊,均为非处方药,存在处方药(宫炎平胶囊)与非处方药未分区陈列的违法行为。经查,2024年5月1日,因当事人调整阴凉柜内药品摆放,将处方药宫炎平胶囊陈列于非处方药区域,且在货架张贴明码实价签标注零售价24元/盒,检查当事人电脑系统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5月8日期间,显示未销售宫炎平胶囊,故无违法所得。经查询市场监管系统内相关档案记录,当事人一年内未因处方药(宫炎平胶囊)与非处方药未分区陈列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且当事人的行为不具有逾期不改正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药品经营资格; 证据三,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负责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四,委托书一份,证明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等委托事项; 证据五,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情况; 证据六,对当事人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处方药(宫炎平胶囊)与非处方药未分区陈列的情况; 证据七,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处方药(宫炎平胶囊)与非处方药未分区陈列的过程和对相关证据的确认; 证据八,2024年5月8日拍摄的处方药(宫炎平胶囊)照片四张,证明涉案药品宫炎平胶囊为处方药; 证据九,2024年5月8日拍摄的药品阴凉柜非处方药区域的照片一张,证明处方药(宫炎平胶囊)与非处方药未分区陈列的情况; 证据十,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5月8日销售记录照片两张,证明无违法所得情况; 证据十一,伊春市养生堂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配送出库单照片一张,证明该药店购进宫炎平胶囊的情况; 证据十二,2024年5月8日拍摄的处方药(宫炎平胶囊)电脑系统库存一张,证明宫炎平胶囊库存情况与实际情况一致; 证据十三,现场检查照片三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处罚依据 当事人处方药(宫炎平胶囊)与非处方药未分区陈列的违法行为,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因当事人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无可裁量情形,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处罚类别 警告;其他-责令改正
处罚内容 本局认为,当事人存在处方药(宫炎平胶囊)与非处方药未分区陈列的事实,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三项“处方药、非处方药分区陈列,并有处方药、非处方药专用标识。”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的规定,构成处方药(宫炎平胶囊)与非处方药未分区陈列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规定,应对当事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有处方药(宫炎平胶囊)与非处方药未分区陈列的行为,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应予处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责令当事人三个自然日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6-18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7-06-18
处罚机关 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伊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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