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三峡情大酒店有限公司被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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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三峡情大酒店有限公司被罚款5000元

文 / 第三方供稿 来源:第三方供稿

金融界消息,近日林芝三峡情大酒店有限公司因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被林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人民币5000元。

据公告内容,2024年3月7日,林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巴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函中称林芝三峡情大酒店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该酒店院内设有餐厅,餐厅内设有厨房,厨房处于使用状态。当事人无法出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在按程序依法当场将该食品经营场所予以查封。

林芝三峡情大酒店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林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林芝三峡情大酒店有限公司处以罚款5000元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林市监处罚﹝2024﹞2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林芝三峡情大酒店有限公司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4-22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0.5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00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施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之规定。
违法事实: 2024年3月7日,我队收到巴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函中称林芝三峡情大酒店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随函附《市场监督检查记录表》复印件。我队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8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酒店院内设有餐厅,餐厅内设有厨房,厨房处于使用状态。当事人无法出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在按程序依法当场将该食品经营场所予以查封,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处罚机关: 林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42600735542986J
数据来源单位: 林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42600735542986J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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