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旭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罚款7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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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旭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罚款75000元

文 / 第三方供稿 来源:第三方供稿

金融界消息,近日,四川旭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违规进行土石方作业,被四川天府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处以75000元罚款。

据公告内容,2023年12月26日15时10分在中铁建华阳街道 2023-50166号地项目,四川旭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违规进行土石方作业。有案件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违法照片、施工合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整改回复单等证据证实,其行为违反了《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应急措施。

四川旭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构成了违规行为。根据以上条例和成都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四川天府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决定给予四川旭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般处罚,罚款人民币75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川天环城罚字﹝2024﹞第00205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7-03

处罚内容

经查(违法事实及证据)你单位于 2023 年12月26日15时10分在中铁建华阳街道 2023-50166 号地项目因 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违规进行土石方作业。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案件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违法照片、施工合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整改回复单等证据证实。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遇重污染天气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时落实各级预警下施工现场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之规定,根据《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鉴于你单位不具备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依据《成都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成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认定为一般违法情形,按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法选择一般情形的处罚种类或罚款幅度。”和《成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扬尘类)第 13 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如下处罚:一般处罚,罚款人民币 75000 元(大写:柒万伍仟元整)。

罚款金额(万元)

7.5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00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遇重污染天气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时落实各级预警下施工现场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之规定

违法事实

2023年12月26日15时10分在中铁建华阳街道 2023-50166号地项目因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违规进行土石方作业

处罚依据

《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处罚机关

四川天府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10110MB1259911M

数据来源单位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10100MB0N99531X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0MA635C0E5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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