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煜辉保险代理被警告并罚款1.5万元,原因为聘任不规范员工及未遵守执业规定

2024/08/15 09:16来源:第三方供稿

2024年8月1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晋金管罚决字〔2024〕59号),山西煜辉保险代理(简称:煜辉保险代理公司),其聘任不符合条件的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对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展业过程中未按规定制作并出示客户告知书。

依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一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对山西煜辉保险代理做出警告,并处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8月8日。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二十五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二)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三)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四)诚实守信,品行良好。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的人员,学历要求可以不受第一款第(一)项的限制。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任用的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前两款规定的条件。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三十八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其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只限于通过一家机构进行执业登记。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变更所属机构的,新所属机构应当为其进行执业登记,原所属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注销执业登记。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五十四条:除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当制作并出示客户告知书。客户告知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事项:(一)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或者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与被代理保险公司或者其他保险中介机构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投诉渠道及纠纷解决方式。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三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未按规定聘任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未按规定任命临时负责人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未按规定指定保险代理业务责任人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委托或者聘任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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