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界8月15日消息,ST永悦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显示,ST永悦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被给予警告,并处以总计1300万元的罚款,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陈翔被给予警告,并处以1050元罚款,同时对陈翔采取 5 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朱水宝被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总经理徐伟达被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经查明,ST永悦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是重大合同临时公告存在误导性陈述。涉及永悦科技全资子公司盐城永悦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悦智能”)与河南省平舆县在无人机业务上的合作。双方于2023年8月27日签订了涉及3亿元金额的《销售合同》,但合同附有生效条件,并在同日签署了《补充协议》。然而,永悦科技在随后的信息披露中,仅披露了《销售合同》的主要内容,却未提及《补充协议》及其未生效的事实。
中国证监会认为,该《销售合同》涉及金额巨大,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高达58.94%,属于应当临时公告的重大事件。由于公司未充分披露合同生效条件,导致投资者未能及时获知合同的真实情况,存在重大误导性,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二是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定期报告重大遗漏。自2022年3月至2023年3月期间,永悦科技通过子公司向实际控制人陈翔控制的关联方转入了总计6,630.70万元的资金,但这些资金占用均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构成了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指出,这些资金占用不仅违反了上市公司资金往来的相关规定,且由于未及时披露,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同时,公司在多个定期报告中也未对此进行说明,进一步加剧了违法行为的严重性。
针对上述违法事实,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永悦科技处以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处罚。其中,鉴于陈翔主导、策划、指挥、实施了公司全部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规定,证监会决定对陈翔采取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在听证过程中,永悦科技及其责任人员提出了多项申辩意见,包括认为处罚力度过重、存在初次违法、已归还全部占用资金等。然而,中国证监会经过复核后认为,公司的申辩意见均不足以构成法定的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的情形,因此对公司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此次处罚不仅彰显了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也提醒了所有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定,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对于永悦科技而言,此次处罚无疑是一次深刻的教训,未来公司需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以重塑市场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