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苍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罚款 1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540 元
繁简切换

FX168财经网>合作>正文

温州苍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罚款 1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540 元

文 / 第三方供稿 来源:第三方供稿

金融界消息,近日,温州苍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

据公告内容,经查明,当事人于 2023 年 11 月 27 日进行了股权变更,更换了法定代表人。当事人从上游供应商温州某某汽配处购入上述“BMW”的汽车配件。2024 年 7 月 25 日,经某某(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鉴定,上述“BMW”汽车配件系假冒其公司注册商标之产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维修结算清单、进货票据、执法人员从当事人电脑系统中提取的配件入库信息等,当事人采购入库型号:643*****7516 的 BMW 空调格 1 个;型号:641*****1537 的 BMW 空调格 8 个;型号:137*****0428 的 BMW 空气格 6 个;型号:137*****2908 的 BMW 空气格 5 个。上述配件进货价为 40 元/个,因型号:643*****7516 的 BMW 空调格未售卖,售价参考某某(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价格证明 280 元/个,其他型号售价为 130 元/个,共计销售 6 个。经计算,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 2750 元,违法所得为 540 元。

温州苍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如下处罚:一、没收涉案物品型号:643*****7516 的 BMW 空调格 1 个,型号:641*****1537 的 BMW 空调格 6 个,型号:137*****0428 的 BMW 空气格 5 个,型号:137*****2908 的 BMW 空气格 2 个;二、没收违法所得 540 元,处以罚款 10000 元,共计 10540 元,上缴财政。

主体名称 温州苍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处罚决定书文号 苍市监处罚﹝2024﹞1313号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决定时间 2024-09-13
处罚内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罚款金额(万元) 1.000000
没收违法所得 0.054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违法行为类型 温州苍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违法事实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7日进行了股权变更,更换了法定代表人。当事人从上游供应商温州某某汽配处购入上述“BMW”的汽车配件。2024年7月25日,经某某(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鉴定,上述“BMW”汽车配件系假冒其公司注册商标之产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维修结算清单、进货票据、执法人员从当事人电脑系统中提取的配件入库信息等,当事人采购入库型号:643*****7516的BMW空调格1个;型号:641*****1537的BMW空调格8个;型号:137*****0428的BMW空气格6个;型号:137*****2908的BMW空气格5个。上述配件进货价为40元/个,因型号:643*****7516的BMW空调格未售卖,售价参考某某(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价格证明280元/个,其他型号售价为130/个,共计销售6个。经计算,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2750元,违法所得为540元。<br/>&nbsp;&nbsp;&nbsp;&nbsp;&nbsp;&nbsp;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如下处罚:一、没收涉案物品型号:643*****7516的BMW空调格1个,型号:641*****1537的BMW空调格6个,型号:137*****0428的BMW空气格5个,型号:137*****2908的BMW空气格2个;二、没收违法所得540元,处以罚款10000元,共计10540元,上缴财政。<br/>&nbsp;&nbsp;&nbsp;&nbsp;&nbsp;&nbsp;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罚机关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3273255384828
数据来源单位 省市场监管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000MB19062420
分享
掌握最新全球资讯,下载FX168财经APP

相关文章

48小时/周排行

最热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