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陈仙芝大药房有限公司被警告和罚款 500 元

2024/09/15 13:39来源:第三方供稿

金融界消息,近日,温州市陈仙芝大药房有限公司因未遵守相关规定,被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

据公告内容,经查明,当事人于 2024 年 04 月 27 日从某某医药(重庆)有限公司采购 1kg 槲寄生,购入价为 28.42 元/kg。当事人于同年 6 月 24 日从安国市某某某药业有限公司采购 1kg 烫狗脊,购入价为 85 元/kg。当事人在对上述中药饮片进行验收后,在装斗前未进行复核、就存放在标注桑寄生和狗脊的中药斗里,从而造成错斗、串斗。不同批号的中药饮片装斗前,当事人也未进行清斗并记录。另查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用于中药饮片称重的两杆戥秤,其中一杆戥秤于 2023 年 08 月 07 日经温州市计量科学研究院检定,检定结论为合格,另一杆戥秤,当事人则无法提供强制检定记录。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的中药饮片存在错斗、串斗,不同批号的中药饮片装斗前未清斗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九)项之规定,当事人使用未强制检定的戥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最终处罚如下:1、警告;2、处以罚款 500 元,上缴财政。

温州市陈仙芝大药房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构成了温州市陈仙芝大药房有限公司未遵守 GSP 案违规行为。决定对当事人最终处罚如下:1、警告;2、处以罚款 500 元,上缴财政。

主体名称 温州市陈仙芝大药房有限公司
处罚决定书文号 温瓯市监处罚﹝2024﹞667号
处罚类别 警告;罚款
处罚决定时间 2024-09-13
处罚内容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对相关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0.050000
没收违法所得 0.000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违法行为类型 温州市陈仙芝大药房有限公司未遵守GSP案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违法事实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04月27日从某某医药(重庆)有限公司采购1kg槲寄生,购入价为28.42元/kg。当事人于同年6月24日从安国市某某某药业有限公司采购1kg烫狗脊,购入价为85元/kg。当事人在对上述中药饮片进行验收后,在装斗前未进行复核、就存放在标注桑寄生和狗脊的中药斗里,从而造成错斗、串斗。不同批号的中药饮片装斗前,当事人也未进行清斗并记录。另查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用于中药饮片称重的两杆戥秤,其中一杆戥秤于2023年08月07日经温州市计量科学研究院检定,检定结论为合格,另一杆戥秤,当事人则无法提供强制检定记录。<br/>&nbsp;&nbsp;&nbsp;&nbsp;&nbsp;&nbsp;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的中药饮片存在错斗、串斗,不同批号的中药饮片装斗前未清斗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九)项之规定,当事人使用未强制检定的戥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最终处罚如下:1、警告;2、处以罚款500元,上缴财政。<br/>&nbsp;&nbsp;&nbsp;&nbsp;&nbsp;&nbsp;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罚机关 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304313628333J
数据来源单位 省市场监管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000MB19062420
编辑:第三方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