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金融监管总局公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细化高管任职资格条件
相较2013年出台的现行《办法》,此次征求意见稿对银行业高管的任职资格条件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删除了"任职资格终止"章节,将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失效情形编入"金融机构的管理责任"章节中。
征求意见稿通过设置"负面清单"的方式,明确了对高管"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等任职资格基本条件的判断标准。例如,被取消一定期限任职资格未届满或被取消终身任职资格的人员,将被视为不符合上述要求。此外,被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满未逾五年的人员,同样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监管机构不予核准金融机构高管任职资格的具体情形:
(一)存在不符合本办法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规定任职资格条件情形的;
(二)自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警告、通报批评或罚款的行政处罚未满一年的;
(三)因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正接受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的。
新增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培训要求
征求意见稿在"金融机构的管理责任"章节中新增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培训的要求。金融机构需确保拟任人在任职前接受必要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培训,具备相应的履职能力。这一规定体现了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的重视。
在"监管机构的持续监管"章节中,征求意见稿强化了金融机构对有关信息系统的信息报送义务。金融机构需按照监管规定在相关信息系统中报送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受到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管强制措施、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等内容。
明确分情形、分期限取消高管任职资格
征求意见稿在"法律责任"章节中,进一步明确了监管机构对部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手段。对于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况,监管机构可视情节轻重及其后果,采取责令给予纪律处分、警告并处罚款、取消任职资格等措施。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分期限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具体情形。其中,最严重的情形是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十年以上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这些情形包括违法违规经营情节特别严重、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不健全造成特别巨大损失、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向监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披露虚假信息严重损害客户权益、阻碍依法监管、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