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积金新规4月1日施行,个人缴存比例上限提至12%并扩围灵活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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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积金新规4月1日施行,个人缴存比例上限提至12%并扩围灵活就业人员

文 / 第三方供稿 来源:第三方供稿

2026年3月1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正式印发修订后的《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对2010年12月起施行的《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完善升级,新规将于2026年4月1日起正式落地执行。此次修订共形成六章四十九条内容,从缴存政策、纠纷化解、制度覆盖三方面进行调整,进一步适配深圳经济社会发展及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新形势、新要求。

此次新规的核心调整之一,是增设职工差异化比例缴存政策,大幅提升个人缴存比例灵活性。《管理办法》明确,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原则上与单位缴存比例保持一致,同时支持职工结合自身实际,在单位缴存比例基础上自愿提高个人缴存比例,调整后的个人缴存比例最高不超过12%。缴存比例调整设置年度限制,在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内,职工可申请调整一次个人缴存比例,办理时职工向本单位专办员提出申请,由专办员统一完成调整手续。

针对住房公积金欠缴纠纷,《管理办法》明确了多元化解方式,固化了实践中的纠纷化解做法。新规提出,公积金中心可通过调解方式处理住房公积金欠缴纠纷,同时鼓励单位与职工通过协商解决相关问题。其中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分别明确,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向公积金中心投诉、举报,公积金中心将依法调查处理;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缴存登记或为职工设立公积金账户的,公积金中心将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进一步保障职工公积金缴存权益。

在制度覆盖范围上,《管理办法》拓展了住房公积金缴存体系,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公积金制度的试点成果正式纳入法规保障。除国家规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五类强制缴存单位及其职工外,其他单位及其职工,以及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等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均可按规定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为灵活就业群体提供了更完善的住房金融政策支持。

据悉,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自2010年12月施行以来,在支持职工住房消费方面成效显著。截至2025年12月底,全市住房公积金累计归集资金达10329亿元,累计支持职工提取6941亿元,累计发放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55万笔、贷款总额3926亿元,有效助力职工解决住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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