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X168財經報社(亞太)訊 近日,中國央行、證監會等出台措施擴大金融領域對外開放,從六方面提出20條政策措施,其中包括支持依法跨境購買一定種類的境外金融服務、便利外國投資者投資相關的轉移匯入匯出。
1月22日,中國人民銀行、商務部、金融監管總局、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局聯合印發《關於金融領域在有條件的自由貿易試驗區(港)試點對接國際高標準推進制度型開放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在粵港澳大灣區持續優化跨境理財通試點,支持大灣區內地居民通過港澳金融機構購買港澳金融機構銷售的合資格投資產品,擴大參與機構範圍和合資格投資產品範圍等。
《意見》從允許外資金融機構開展與中資金融機構同類新金融服務、120天內就金融機構開展相關服務的申請作出決定、支持依法跨境購買一定種類的境外金融服務、便利外國投資者投資相關的轉移匯入匯出、完善金融數據跨境流動安排、全面加強金融監管等六方面提出20條政策措施。
其中,允許外資金融機構開展與中資金融機構同類新金融服務,是指未在中國境內提供,但已在其他國家或地區提供和被監管的金融服務。新金融服務的開展遵循內外一致原則,除涉及國家安全、金融安全等因素的特定新金融服務外,如允許中資金融機構開展,則應允許試點地區外資金融機構開展。新金融服務的具體開展形式可為許可形式或試點形式。
《意見》表示,在真實合規的前提下,允許試點地區真實合規的、與外國投資者投資相關的所有轉移可自由匯入、匯出且無遲延。上述轉移包括:資本出資;利潤、股息、利息、資本收益、特許權使用費、管理費、技術指導費和其他費用;全部或部分出售投資所得、全部或部分清算投資所得;根據包括貸款協議在內的合同所支付的款項;依法獲得的補償或賠償;因爭議解決產生的款項。
《意見》稱,上述政策措施在上海、廣東、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和海南自由貿易港等地區,以及黨中央、國務院作出明確部署承擔對外開放重要任務的合作平台先行先試,推動試點地區在更廣領域、更深層次開展探索,實現自由貿易試驗區(港)制度型開放、系統性改革成效、開放型經濟質量的全面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