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8小时
- 周排行
- 月排行
FX168讯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认定美国苹果公司在“IPHONE”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中败诉。
报道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定新通天地公司获得“IPHONE”第18类商标权归属。
苹果拒绝发表评论。
2007年,新通天地公司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第6304198号“IPHONE”商标申请,申请在国际分类第18类仿皮、牛皮、钱包、小皮夹、皮制绳索地等商品上使用。
商标局发布初审公告后,苹果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商标局经审理后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苹果公司随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申请,请求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之后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被诉裁定,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苹果公司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商标评审委员重新作出复审裁定。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驳回苹果公司的诉讼请求。
苹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苹果上诉,称苹果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IPHONE”商标于被异议商标申请前达到驰名程度,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符合法律规定。
校对:TIER
版权申明:FX168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我们尊重原作版权,但因数量庞大无法逐一核实,图片所有方如有疑问可与我们联系,核实后我们将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