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速利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被警告并处罚款5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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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速利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被警告并处罚款5900元

文 / 第三方供稿 来源:第三方供稿

金融界消息,近日,攀枝花市速利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因对四川铁投皇冠假日酒店项目存在未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的违法行为,被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处以警告,并处罚款59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公告内容,攀枝花市速利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对四川铁投皇冠假日酒店项目未建立安全技术档案,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该公司因此行为被处以警告,并需缴纳罚款5900元。

攀枝花市速利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行政违规行为。依据此规定和参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计算基准》第284项适用情形和处罚计算基准,处罚金额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规则》计算,适用一般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攀城管执(专)罚决﹝2024﹞第006号

处罚类别

警告;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6-20

处罚内容

警告,并处罚款5900元(大写:伍仟玖佰圆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

0.59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违法

违法事实

攀枝花市速利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对四川铁投皇冠假日酒店项目存在未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已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第二款第二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二)“定期检测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材料;”之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之规定,参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计算基准》第284项“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其中1项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的罚款”的适用情形和处罚计算基准,经《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规则》计算,适用一般处罚。

处罚机关

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10300MB1665426R

数据来源单位

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10300MB1665426R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411752318185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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