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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途、老虎再次被点名!中国官媒:跨境券商等业态可能面临资本外流、金融数据泄露等一系列风险

文 / Becky 来源:FX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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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X168财经报社(香港)讯 日前,中国官媒经济日报发文指出,跨境互联网券商等业态可能面临资本外流风险,需尽快完善监管规则。

近期,部分互联网证券公司因业务合规性被屡次点名,老虎证券和富途控股的股价接连重挫,金融服务APP同花顺发生的系统崩溃也冲上热搜。这些引发热议的互联网券商安全问题,牵动着广大投资者的神经。

中国央行稳定局局长孙天琦稍早称,从业务实质看,跨境互联网券商属在中国境内“无照驾驶”,属非法金融活动,这种定性与资本项目是否完全可兑换无关。

孙天琦称,除特定金融服务外,中国未承诺其他金融服务可通过“跨境交付”方式提供。金融牌照有国界,对境内外投资者禁止的金融业务,以及未对外开放的金融业务,境外机构不得在境内经营。

在《“跨境券商”怎能无证驾驶》一文中,经济日报撰文指出,某些所谓的跨境金融业态,极易成为少数人违规跨境资本输出的工具,可能面临资本外流、境内投资者的资金有去无回、金融数据泄露等一系列风险。境外市场和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必须遵循交易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交易机制,绝不能违反中国境内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

经济日报称,近年来跨境互联网证券公司、跨境理财公司、跨境数字货币等客户规模快速增长。这些所谓的跨境金融业态,尽管为一些境内投资者分享境外股市、基金、保险等市场红利提供了新的尝试,但也极易成为少数人违规跨境资本输出的工具,可能面临资本外流、境内投资者的资金有去无回、金融数据泄露等一系列风险。

评论指出,更令人担心的是个人信息安全问题。虽然这些跨境互联网券商、跨境理财平台一再声称“技术安全有保证”,但仍存在不少金融风险隐患;在用户信息收集、个人开户信息保护等方面存在风险隐患已不鲜见。

经济日报强调,广大投资者必须明晰,境外市场和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出海交易”和网上跨境交易不能“放飞自我”,必须遵循交易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交易机制,绝不能违反中国境内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

以下是文章具体内容:

某些所谓的跨境金融业态,极易成为少数人违规跨境资本输出的工具,可能面临资本外流、境内投资者的资金有去无回、金融数据泄露等一系列风险。境外市场和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必须遵循交易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交易机制,绝不能违反我国境内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

最近,部分所谓的互联网证券公司因业务合规性被屡次点名,老虎证券和富途控股的股价接连重挫,金融服务APP同花顺发生的系统崩溃也冲上热搜。这些引发热议的互联网券商安全问题,牵动着广大投资者的神经。

市场的担心很有必要。近年来,采用“境内网络公司+境外券商”(或其他境外金融牌照)模式的所谓跨境互联网证券公司、跨境理财公司、跨境数字货币(数字资产交易平台)、境外股指和贵金属衍生品交易平台等客户规模快速增长。虽然名义上这些“洋味儿”十足的公司均声称主要业务是提供境外金融投资服务,但其实际展业地点和客户群体均在我国境内。这些所谓的跨境金融业态,尽管为一些境内投资者分享境外股市、基金、保险等市场红利提供了新的尝试,但也极易成为少数人违规跨境资本输出的工具,可能面临资本外流、境内投资者的资金有去无回、金融数据泄露等一系列风险。

更令人担心的是个人信息安全问题。虽然这些跨境互联网券商、跨境理财平台一再声称“技术安全有保证”,但仍存在不少金融风险隐患。前不久,由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互联网协会等部门成立的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工作组发布通知,评估发现包括老虎证券、富途牛牛等APP在个人信息收集使用方面存在问题,并且未公开有效联系方式。显然,这些跨境互联网券商在用户信息收集、个人开户信息保护等方面存在风险隐患已不鲜见。

目前,除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沪港通”等机制外,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尚未批准境内外机构提供“跨境炒股”服务。从业务实质看,像老虎证券、富途证券这样的所谓跨境互联网券商业态,在未取得我国境内相关牌照、仅持有境外牌照的情况下,利用互联网平台提供美股、港股交易服务,属于境内无证驾驶,是典型的非法金融活动。

有人可能会说:既然国家鼓励金融开放、进一步提升资本项目可兑换程度,这些跨境券商用数字技术突破地域限制、提升金融服务效率,难道不是应该的吗?这一观点是错误的,原因在于忽视了金融业的本质。资本项目可兑换不等于金融业完全放任自由,也不应成为非法跨境券商无证驾驶的理由。金融业素来是持牌经营的特许行业,金融牌照有严格的地域限制,不是谁想买卖就能买卖,也不是任何时空都可以买卖。金融产品或服务仅向特定对象提供,不该全网无差别销售,即便在数字技术发达的环境下也没有任何例外,更不该降低要求,这是多年来金融风险防控和金融创新悟出来的硬道理。

广大投资者必须明晰,境外市场和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出海交易”和网上跨境交易不能“放飞自我”,必须遵循交易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交易机制,绝不能违反我国境内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

同样的道理,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需要金融监管与时俱进,尽早划清金融牌照的地域边界和客群边界,也需要监管部门下苦功夫。一方面,按照所有金融活动均应全面纳入监管的要求,各类监管部门必须加强功能监管、行为监管和协同监管,不能“各扫门前雪”,不能说“牌照不是我发的,不归我管”。另一方面,对于跨境互联网券商这样的金融业态,要在严控金融风险前提下,尽快完善相关监管规则,依法对相关活动予以规范管理,加强监管执法,全面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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