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监管新时代来临

文 / doris 2014-08-27 14:22:17 来源: 诺亚财富

7月11日,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长期以来,中国私募股权投资(PE)行业始终游离于政府的有效监管外,监管主体不明确,甚至出现了相关政策互相针对的情况。创业板的设立正是处于这样的监管真空期,这在为PE行业创造前所未有的发展良机的同时,也导致乱象丛生:非法集资、资本乱入、投机横行等问题日趋严重。可以说,PE行业已经发展到亟需引导规范的阶段。

2013年6月,中央编办印发《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明确证监会作为PE基金的监督管理者,实行适度监管,保护投资者权益,发改委则负责组织拟订促进PE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政府对PE基金出资的标准和规范,这两个部门要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实现信息共享。2014年初,证监会在征求国务院部门意见后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上报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开始积极办理。

2014年5月,新国九条出炉,其中明确提出发展私募投资基金,并要求按照功能监管、适度监管的原则,完善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私募集合理财产品、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各类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的监管标准。考虑到《条例》的正式出台尚需时日,国务院便发布、实施部门规章形式的《征求意见稿》作为暂时性取代。

纵览《征求意见稿》,诺亚财富认为有三个方面的重点内容值得关注:

首先,该意见稿明确了PE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如艺术品、红酒等)。此番投资范围的界定,基本参照了成熟另类投资市场的做法,并广泛结合我国国情做出了调整。总的来看,投资范围的明确与使用对象的强调将有助于市场监管的准确性,确保监管功能的落实;投资范围的扩大将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活跃整个资本市场的作用。

其次,明确合格投资者标准:“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2)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此前发改委对单只基金最低认购额的标准较高,主要是为了避免将不具备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的公众投资者卷入潜在的非法集资事件。而本次标准参考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条款规定,采取了资产规模或收入水平和对单只基金最低认购额的双重标准,更加全面。同时,也照顾到市场上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较低的投资者标准,整体上保持相对一致。

第三,扶持发展创业投资基金:一是参照国际通行定义,结合国内实际,对“创业投资基金”概念作了界定;二是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创业早期小微企业;三是明确基金业协会对创业投资基金实行差异化行业自律和会员服务;四是明确证监会对创业投资基金采取差异化监督管理。诺亚研究员指出,小微企业是民营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往往由于资产与盈利规模不足,难以获得银行的资金支持,而现阶段的资本市场格局也无力助其完成资金的对接,那么,以小微企业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创业投资基金便成为最有盼头的助推器。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征求意见稿》只是部门规章,无法提出例如创业投资基金税收优惠等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政策。不过证监会已经明确表示将加快相关部门的沟通,推动相关政策早日出台。

诺亚认为,《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正式建立了行业的基本规范,实现了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的统一监管框架,将有效引领行业走向规范和成熟。

2014年8月私募股权行业月报原文,请见文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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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阅读:投资指南投资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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